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雅惠、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雅惠 相 對 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7月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 載「三、調解方案:…(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李雅惠)工資8 7,750元、資遣費53,881元及預告工資19,840元,共計161,471元,前述金額,資方應於113年7月5日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 薪資帳戶。…四、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詳如調解方案」之 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雙方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包含薪資及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161,471元為條件達成合意,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 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