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昱權、哲明興業有限公司、陳哲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王昱權 被 告 哲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 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聲明第2項補提6%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專戶,二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無一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該聲明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44,534元〔計算式:24,889元(預告期間工 資)+33,753元(資遣費)+137,520元(失業給付)+48,372 元(補提6%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專戶)=244,534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然參諸首揭規定,本 件關於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涉訟部分,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即107,014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77元(如附表,整數以下四捨 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 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訴訟標的總金額 244,534 原徵收裁判費 2,650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失業給付 預告工資、資遣費、補提6%勞退金 訴訟標的金額 137,520 107,014 佔總金額比例 56.24% 43.76%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1490.3 1159.7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之結果 不得酌減 386.57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1876.86 計算式:1490.30+386.57=18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