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碧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