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蓁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匯款至相對人銀行帳戶之紀錄,與債權餘額之釋明資料(如帳戶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