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胡鈞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鈞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於相對人公司投資乙太幣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轉帳紀錄係匯入第三人阮國梅帳戶,而非相對人帳戶)。 二、提出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