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廣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益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益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獻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獻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