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文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由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受僱於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應以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陳由平僅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