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彥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109,253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權金 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逐項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之釋明不足,仍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