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胡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如何計算,並就請求項目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逐項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因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未有資方代表出席,亦無資方出具之債權數額確認書,釋明仍有不足,併予敘明)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