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朱修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朱修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丞富生活有限公司、陳秐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數額為何?利息、違約金請求部分,係以何數額之本金為計算基礎?並重新提出利息、違約金請求之附表。(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利息、違約金請求之附表,本金計算基準之數額超過本金請求數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