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彭智、陳之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之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