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暐馨即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暐馨即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鄧暐馨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另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亦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