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立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沈雨融、陳志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雨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佑 天福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