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詹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票據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2年10月11日」? 抑為「113年1月6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 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明系爭票據究為支票?抑為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