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愛士普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呂奕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愛士普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奕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516379)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 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