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穎陞興業有限公司、莊婉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婉柔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 莊婉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3年2月28日 336,000元 U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