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進一、蔣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慶言而非經理人郭進一,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本票之發票人與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且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