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8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57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宜薰 賴麗娟 賴宥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賴宜薰對第三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債務人賴麗娟對第三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津債權、債務人賴麗娟、賴宥嫻對第三人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債務人賴宥嫻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附帶請求查詢債務人賴宜薰之集保股票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