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9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家誼、黃琦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琦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