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進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2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宗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2張) 二、陳明提示日期即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