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張軒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73號 聲 請 人 大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莘莘教育有限公司、曾鐙賢、曾令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