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康乃爾企業有限公司、呂岳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629號 聲 請 人 康乃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岳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9日聲請 狀所記載與本票原本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