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aron Tan Wei Che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汯頡即冠頡汽車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冠頡汽車商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