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aron Tan Wei Che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3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汯頡即冠頡汽車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頡汽車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宜蘭縣政府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