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15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朱家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按「提示日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