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銘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099號 聲 請 人 蔡銘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雅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利率?(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14日聲請狀第 一頁聲請之事項一、第二行記載按年利率6%,惟第二頁聲請之原因及事實三、(二)利息第一行及附表記載按系爭本票約定年利率16%,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