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林進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629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ITRI ROHMI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狀所記載系爭本票之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59,436元,與所附本票原本新臺幣59,418 元 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