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湟琪即雅琪花藝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5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200,000元與所附證物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20,000元 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