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月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