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72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娟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娟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