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蔡偉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許宏、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