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宏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