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吳旻潔、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6萬元(計算 式:239萬元+717萬元=9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6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