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利明献、尚瑞強、紀睿明、黃男州、郭明鑑、周添財、大山隆司、雷仲達、郭倍廷、龐德明、凌忠嫄、蔡明修、陳昭文、黃奕銘、李全才、張中豪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鉅有限合夥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慧如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勁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勁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銘 代 理 人 李慧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勁克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 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而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債務人分別於112年11月3日、112年11月12日拒絕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準此,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及第56條第2款所定之事由,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裁定開始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薇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