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代 理 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而言。支付不能,則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此所謂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且不以對全部債權人停止支付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99號、76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2年成立迄今,以批發 零售業為主,不少貨品係由海外進口。然因110年間新冠肺 炎流行,貨運運費高升,導致進口成本增加,再加上近年臺幣貶值、部分貨品保存期限短、電商崛起種種因素,使得聲請人營業額下降,且先前為購貨之借貸利息亦越滾越多,自113年6月起已無法再支付借款利息及員工薪資。日前即有廠商聽聞聲請人營運不佳,紛紛前來要求聲請人及負責人提供房產抵押擔保借款,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400萬元。 聲請人本想繼續努力經營並與銀行協商,惟聲請人每月需負擔金融業及民間借貸利息為190萬元、員工薪資及遣散費用 共128萬2,046元、房租及倉庫費用等固定支出50萬元,早已入不敷出,因而不得已將於近期辦理停止營業。又聲請人負債已達4億5,605萬2,899元,較有價值資產為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段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市價約為5,200 萬元,惟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00萬元,第二順位予瀚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200萬元;另聲請人之資產除系爭房地外,僅有銀行存款8萬5,278元(未經圈存、抵銷部分)、應收帳款6,101萬8,972元、庫存財產366萬6,212元;故聲請人負債遠大於資產,對債權人已不能完全清償。經聲請人公司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14日決議聲請本院為破產宣告。爰依破產法第58條、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就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因資金周轉困難,近期對外負債大於資產,經董事會會議決議聲請破產等情,業據其提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4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借貸證明文件(包含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契約書、買賣契約書、保證金協議暨手續費扣抵同意書、本票、電子發票證明聯、代付貸款暨撥款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額度通知書、轉帳傳票、支票、額度核貸書、履約保證金協議書、受讓同意書、配合建議書、協議書、信託總約定書、申請貸款簡便答覆書、電子郵件、授信核定通知書、切結書等)、應收帳款債權證明文件(包含轉帳傳票、銷貨憑單、銷貨退回、費用交易憑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活期存款明細查詢、帳務查詢、交易明細報表、交易明細查詢、存款交易明細等)、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 日綜合損益表、應收帳款明細等為證(本院卷一第17至19頁、第49至72頁、第401至604頁、本院卷二第3至231頁、第535至537頁、第543至545頁)。而聲請人陳稱其現有資產有系爭房地5,200萬元、銀行存款8萬5,278元、應收帳款6,101萬8,972元及庫存財產366萬6,212元,有其提出之建物登記謄 本、存貨明細、應收帳款明細、存款明細及存摺、應收帳款明細、應收帳款債權證明文件(包含轉帳傳票、銷貨憑單、銷貨退回、費用交易憑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活期存款明細查詢、帳務查詢、交易明細報表、交易明細查詢、存款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1至47頁、第69至72頁、第89至381頁、本院卷二第3至231頁、第543至545頁);另經 本院調閱其112年度財產所得明細查對大致相符(本院卷二 第319至326頁)。則據聲請人所陳上開各項資產,目前實際上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經核應為1億1,677萬0,462 元(即5,200萬+8萬5,278元+6,101萬8,972元+366萬6,212元 ),洵堪認定。 ㈡就聲請人之債務部分: 觀之聲請人所提最新債權人清冊(本院卷一第401至417頁),聲請人已知有債權人57人(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3部分,聲請人未陳報具體債務數額,亦未提出相關書證為佐,爰以0元計之,是聲請人目前已知債務額總計達4億8,339萬6,218元,堪認聲請人有多數債權人存在。併參據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現欠該公司22筆借款未償還(本院卷二第366頁、第397至399頁),債權人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聲請人現尚積欠598萬2,305元、美金37萬3,084.17元、日幣4,974萬4,655元本息、違約金未清償(本院卷三第5頁);及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自113年5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另截至113年7月3日已有28張退票,金額共4,299萬9,484元,業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且積欠金融機 構借款已達1億6,594萬2,0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417至421 頁、第467至472頁)。綜此,堪認聲請人確實已開始積欠債權人債務未能依約清償,其現有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而具有破產原因。 ㈢本件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依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法院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本件審酌聲請人之破產債權發生原因尚屬單純,且資產仍具價值,考量目前實務關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介於5至10萬元不等,其為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相關費用, 推估約在10萬元以上,因認聲請人之資產足以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再佐以聲請人係法人而非自然人,若經宣告破產,在破產期間無須考慮破產財團需支付破產人本人之生活費及負擔扶養費等問題。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仍有足夠之財產可組成破產財團而足夠支應破產財團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是本件並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幣別 債權額 備 註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幣 37,446,433元 外幣採西元2024/06/03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新臺幣 11,590,468元 定功個人房貸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1,500,000元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幣 39,912,201元 外幣採西元2024/06/03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幣 15,921,226元 外幣採西元2024/06/03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幣 58,712,295元 外幣採西元2024/06/03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新臺幣 25,300元 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2,902,953元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8,680,000元 8 富比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5,141,806元 9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1,424,000元 10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8,100,000元 1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7,446,905元 1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336,309元 13 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0元 1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21,160,000元 15 全宸國際有限公司 新臺幣 1,974,545元 16 洋煬國際有限公司 新臺幣 11,596,773元 17 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694,595元 18 瀚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6,400,967元 19 繶騌國瞭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8,280,744元 20 珍珠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65,238,824元 21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8,439,846元 22 龐腾國際企業社 新臺幣 2,705,765元 23 艾立恆貿易有限公司 新臺幣 2,493,809元 24 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047,974元 25 大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864,562元 26 榕晟企業有限公司 新臺幣 411,377元 27 特雷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新臺幣 342,720元 28 首阜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306,143元 29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303,854元 30 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新臺幣 278,615元 31 億圓貿易有限公司 新臺幣 222,390元 32 采印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新臺幣 171,171元 33 安達速運有限公司 新臺幣 151,296元 34 台彎商軟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25,481元 35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122,110元 36 弼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79,000元 37 采依興業有限公司 新臺幣 70,270元 38 富康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新臺幣 68,837元 39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67,920元 40 珅沛有限公司 新臺幣 67,198元 41 數位空間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新臺幣 60,000元 42 鴻盛資訊有限公司 新臺幣 43,308元 43 淳品開發有限公司 新臺幣 27,000元 44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新臺幣 17,998元 45 鼎麒(鼎順) 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新臺幣 16,043元 46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臺幣 11,624元 47 誠晟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新臺幣 11,028元 48 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6,956元 49 佳欣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4,177元 50 哩來有限公司 新臺幣 3,900元 51 艾華企業社 新臺幣 1,860元 52 陳春升 新臺幣 43,554,514元 53 立宸貿易有限公司 新臺幣 5,400,000元 54 黃柏霖 新臺幣 2,000,000元 55 孫凱威 新臺幣 1,000,000元 5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新臺幣 99,627元 勞保 89,346元 勞退 5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新臺幣 73,545元 58 其他非流動債務 新臺幣 62,188,432元 總 計 新臺幣 483,396,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