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趙嘉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趙嘉浩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147元(見本院卷第53頁),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一、聲請人雖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另聲請人載於合作金庫松山分行有美金0.60、人民幣0.29之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依序編號及應 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載明優先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 ㈢、債權發生原因、時間、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並註明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請提出主債務人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償之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設備資產之清冊及相關憑證等),並製作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