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卓麒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麒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董 事長為徐毅珍,另有董事張傑凱、卓騏凡2人,徐毅珍於聲 請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2月19日經本院以112年度破字第39號裁定宣告破產;而董事張傑凱亦於同年5月1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 用同法第30條規定,渠等董事長及董事一職當然解任,此有前揭裁定、臺北市政府函文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09、311-316、327-329頁)。聲請人僅餘卓麒凡一名董事得對外代 表聲請人,因卓麒凡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已由本院於113 年6月19日依職權裁定命卓騏凡為聲請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 行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程序(見本院卷第325-326頁),經 卓騏凡對開裁定提起抗告,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破抗 字第10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見抗字卷第33頁),是本件應列卓麒凡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應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要經營滅菌機及滅菌液業務,因受大環境影響已無力正常經營,現已停業。聲請人負有如附表2所示之債務,然僅有如附表1所示之財產,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但仍足敷構成破產財團,而有宣告破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 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 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 按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對於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現有附表2所示負債,大於其縣有如附表1所示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乙節,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9-85、149-297、303-307、321頁),堪知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無法清償其債務,可以信實。 ㈡、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聲請人自陳其現有資產為附表1編號2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見本院卷第85頁)。再觀之聲請人111年至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19-125頁),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112年度亦無所得;另參照聲請人所提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321頁),固記載有折舊之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值4萬7,508元、存出保證金20萬7,200元及未攤銷費用297萬2,836元 等情,惟聲請人自陳現已無設備資產,雖有廠商退回的抗菌機85台,然多已毀損將報廢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 ;而未攤銷費用部分,則係指聲請人已經支出,但尚未於年度攤銷之費用,並非有實質之財產存在。是依聲請人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僅能認其尚有存出保證金20萬7,200元之資產,惟此部分依聲請人所述,應已包含於首揭現金50萬元內,是以,聲請人目前實際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經核應為50萬元。 ㈢、可能構成破產債權之優先權債務:經查,本件構成聲請人破產債權之債務當中,屬於聲請人所積欠具優先權之債務,有附表3編號1至2所示之債務共計127萬8,801元(證據資料詳 如附表3「債權證明文件及卷證出處」欄位所示)。 ㈣、是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如附表1所示為50萬元,而聲 請人積欠之債務高達附表2所示之3,403萬2,452元,且有附 表3所示之127萬8,801元屬優先債權,則本院審酌聲請人現 可供形成破產財團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前揭優先受償債權,若再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前述破產財團之相關費用,勢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造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1-聲請人資產(金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所在地 聲請人主張 證明文件及卷證出處 1 存款 銀行 0元 銀行存摺內頁(本院卷第149-187頁) 2 現金 由負責人保管 50萬元 無 合計 50萬元 附表2-債權人清冊(金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地址 債權發生原因 債權金額 債權證明文件及卷證出處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借款 338萬663元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07號判決(本院卷第45-51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借款 225萬4,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本院卷第29-43頁) 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借款 470萬元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35號判決(本院卷第53-56頁)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 借款 515萬4,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本院卷第29-43頁) 5 國桊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號1樓 借款 211萬9,338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基隆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裁定(本院卷第29-43、57-61頁)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信用卡 6萬4,751元 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5170號判決(本院卷第63-65頁) 7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借款 100萬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17171號支付命令(本院卷第67-75頁) 8 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記帳、簽證費 41萬1,000元 請款單(本院卷第77頁) 9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應退保證金 4萬2,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191-196頁) 10 凱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應退保證金 3萬6,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197-208頁) 11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新莊) 新北市○○區○○路000號(總公司) 新北市○○區○○路00號 (新莊分公司 應退保證金 4萬2,700元 租賃契約(本院卷第209-214頁) 12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高雄市○○區○○○路000號 應退保證金 2萬4,000元 租賃契約(本院卷第215-221頁) 13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應退保證金 1萬8,000元 租賃契約(本院卷第223-229頁) 14 富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0號 應退保證金 2萬4,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231-235頁) 15 揚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應退保證金 2萬4,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237-242頁) 16 匯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區○○○路000號 應退保證金 5萬4,000元 租賃契約、保證金收據、本院112年度北司小調字第3586號調解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本院卷第243-256頁) 17 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應退保證金 7萬8,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257-264頁) 18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區○○路000號 應退保證金 4萬8,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265-269頁) 19 香奈兒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39樓 應退保證金 22萬8,000元 租賃契約及保證金收據(本院卷第271-278頁) 20 艾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本票債務行銷費用 33萬元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592號裁定(本院卷第79-81頁) 21 民間借款 1,400萬元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本院卷第303-307頁) 總計 3,403萬2,452元 附表3-聲請人具優先權之債務(金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務項目 金額 債權證明文件及卷證出處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營業稅 57萬9,552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函(本院卷第117頁)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保費、(就、職)保滯納金 41萬4,362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院卷第349-355頁) 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 28萬4,887元 總計 127萬8,801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