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良路設計有限公司、宋倍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良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倍儀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質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