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蕭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蕭琇如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簽苡青、答允煦、逸居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