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昆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