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防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怡盈、唐祥程即大唐數位視覺設計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王怡盈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唐祥程即大唐數位視覺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妨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大唐數位視覺設計工作室商業登記地址自臺北市○○區○○○路0號5樓之13移出」,並非係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且公司登記所在地之遷出,與不動產課稅適用何種稅率相關,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其價值難以估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 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