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志涵、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張志涵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