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徐冪琦、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徐冪琦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伊損失之款項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解開凍結之蝦皮帳號、恢復手機裝置使用,其中請求解開凍結帳號恢復使用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加計請求賠償 損失款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3,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 定為165萬3000元(計算式:1,650,000+3,000=1,653,0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