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和勇企業有限公司、張秋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和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6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