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連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張連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聯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