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游慧君、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5號 原 告 游慧君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萬3,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