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瑤誌、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呂孟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4號 原 告 陳瑤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位主張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備位主張被告至少應給付原 告600,000元。是原告先、備位聲明間雖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惟兩者請求之金額均為600,000元,並無高 低之分,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