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鈺展興業有限公司、沈日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5號 原 告 鈺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日美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