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何飛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何飛達(即五姨婆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469元(計算式:本金1,544,120+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2,3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