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曾光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曾光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暫核定為新臺幣156萬1,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鄭汶晏